- 燕嘉食品有限公司福州市鼓楼区分店诉盛辉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案
- 判决书字号: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榕民终字第3102号判决书
- 案由:货物运输合同
- 原告:福建省燕嘉食品有限公司福州市鼓楼区分店
- 被告:福建省盛辉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2012-01-11
- 定案结论:4.二审定案结论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上诉人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执行一审法院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