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周兵诉南京翼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
- 判决书字号: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宁民终字第437号民事判决书
- 案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原告:周兵
- 被告:南京翼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2012-03-31
- 定案结论:(六)二审定案结论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1)撤销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2011)白民初字第1187号民事判决;
(2)南京翼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退还周兵工程款2 935.2元;
(3)南京翼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支付周兵工程延期违约金9 000元。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 663元,周兵与南京翼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各负担831.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53元,由周兵与南京翼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各负担32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诉南京华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
- 判决书字号: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宁民终字第643号判决书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
- 被告:南京华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2011-11-29
- 定案结论:4.二审定案结论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 495元,由上诉人通州公司负担。
电子出版物专用书号:
978-7-89417-26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