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沣诉北京市茶乡春经贸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
- 判决书字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终字第12355号民事判决书
- 案由: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 原告:刘沣
- 被告:北京市茶乡春经贸有限公司,北京一商批发配送中心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2013-12-10
- 定案结论:(六)二审定案结论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1)维持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3)西民初字第13588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
(2)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3)西民初字第1358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3)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北京市茶乡春经贸有限公司向刘沣支付9万元赔偿金;
(4)驳回刘沣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