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劲扬诉宿迁市邮政局等著作权侵权案
- 判决书字号: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宿中民三初字第008号民事判决书
- 案由:著作权侵权纠纷
- 原告:张劲扬
- 被告:宿迁市邮政局,国家邮政局
- 审级:一审
- 审理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2008-05-28
- 定案结论:(五)定案结论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1.被告国家邮政局立即停止发行“宿迁项王故里”邮资信封;宿迁市邮政局立即停止印制、销售“宿迁项王故里”邮资信封;
2.被告宿迁市邮政局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对侵犯原告《项羽》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书面道歉内容需经本院审核);
3.被告宿迁市邮政局赔偿原告损失4万元,被告国家邮政局补偿原告损失1万元;
4.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原告负担4000元,被告宿迁市邮政局负担4800元、被告国家邮政局负担1000元。
- 宿迁市安捷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 判决书字号: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宿中商终字第0220号
- 案由:保险合同纠纷
- 原告:宿迁市安捷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公司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2013-08-07
- 定案结论:4.二审定案结论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2 700元,由上诉人宿迁市安捷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北京建通兴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诉南京尤孚泵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 判决书字号: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宿中商初字第0116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北京建通兴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被告:南京尤孚泵业有限公司
- 审级:一审
- 审理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2012-06-01
- 定案结论:(五)定案结论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三十八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1.撤销原告北京建通兴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尤孚泵业有限公司于2011年3月26日签订的《北京建通兴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园博园项目设备采购合同》。
2.被告南京尤孚泵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北京建通兴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返还货款2 628 000元,并赔偿前述货款的利息损失(其中50 000元自2011年3月25日起、1 078 000元自2011年4月1日起、1 500 000元自2011年6月20日起,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3.原告北京建通兴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南京尤孚泵业有限公司返还涉案的8台水泵(含泵体和电机)及其相关配件。案件受理费30 960元,由被告南京尤孚泵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