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宜昌鑫成建筑机械化安装总公司诉宜昌飞越长江体育有限公司返还风险抵押金案
- 判决书字号: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宜中经终字第110号
- 案由:返还风险抵押金案
- 原告:宜昌鑫成建筑机械化安装总公司
- 被告:宜昌飞越长江体育有限公司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1999-12-03
- 定案结论:4.二审定案结论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840元,由上诉人鑫成建安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