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峰林场不服南宁公路管理局武鸣公路局公路路产损害赔偿案
- 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南市行终字第50号
- 案由:不服赔偿裁决案
- 原告:高峰林场
- 被告:南宁公路管理局武鸣公路局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1999-12-30
- 定案结论:(六)二审定案结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1.撤销武鸣县人民法院(1999)武行初字第11号行政判决。
2.撤销武鸣公路局(1999)武路政赔字第0049号赔偿决定。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642元,由南宁公路管理局武鸣公路局负担。
电子出版物专用书号:
978-7-89417-26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