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预制厂不服喀什市夏马勒巴格乡人民政府行政处理决定案
- 判决书字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9)新行再字第3号
- 案由:不服行政处理决定案
- 原告:喀什市夏马勒巴格乡预制厂
- 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夏马勒巴格乡人民政府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1999-09-06
- 定案结论:(七)再审定案结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一、二目之规定,判决如下:
1.撤销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8)喀行终字第14号行政判决和喀什市人民法院(1997)喀行初字第006号行政判决。
2.撤销喀什市夏马勒巴格乡人民政府乡政字(1996)1号关于对乡预制厂审计报告处理决定中关于责令王森林向乡政府交18.5万元的利润、管理费和折旧费的部分。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17636.64元,由乡政府负担14109.32元,预制厂负担3527.3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