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玉门市花海乡金湾村诉甘肃省酒泉市蔬菜种子公司损害赔偿案
- 判决书字号: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甘民终字第46号
- 案由:损害赔偿纠纷
- 原告:玉门市花海乡金湾村
- 被告:甘肃省酒泉市蔬菜种子公司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1996-03-15
- 定案结论:4.二审定案结论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农作物种子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0元,其他诉讼费用5000元,由上诉人河南省鹿邑县中原农作物新品种开发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