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赵国强诉浦江报社侵害著作权案
- 判决书字号: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金中民终字第121号
- 案由:侵害著作权纠纷
- 原告:赵国强
- 被告:浦江报社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1995-05-03
- 定案结论:4.二审定案结论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浦江报社在本案中应负的民事责任,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和第八十八条“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规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下协议:
(1)浦江报社在转载赵国强撰写的《一个美国飞行员在浦江》一文中确有欠缺,为此自愿赔偿赵国强人民币200元。
(2)由浦江报社支付赵国强稿酬22元,其他各项,双方互不追究。
一审受理费100元,二审受理费100元,由浦江报社与赵国强各半负担。
电子出版物专用书号:
978-7-89417-26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