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太学诉黄金梅离婚案
- 判决书字号: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1990)澄城民字第32号;
- 案由:离婚案
- 原告:张太学
- 被告:黄金梅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1991-04-08
- 定案结论:(五)一审定案结论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和第十三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及第十四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的规定,作出判决:
1.准予原告张太学与被告黄金梅离婚;
2.离婚后,夫妻共同建造的房屋一间归黄金梅所有,黄金梅拨建房造价款(4.4万元)的一半即2.2万元给张太学;建房时借张太学姐夫王天福人民币5000元及张太学父母资助款人民币1000元由黄金梅负责偿还3000元,张太学负责偿还3000元。
3.东风牌汽车(02-40025号)一部拨归张太学所有,购车借款及其债权债务由张太学负责偿还。
4.离婚后,张太学拨给黄金梅身体补养费人民币3000元。
以上第2、第4两项相抵后黄金梅实际应付给张太学2.2万元。被告应自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给原告。
诉讼费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