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满洲里国家安全处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满洲里动植物检疫所交换房产合同纠纷案
- 判决书字号: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1989)法民判字第13号;
- 案由:交换房产合同纠纷案
- 原告:满洲里国家安全处
-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满洲里动植物检疫所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1989-07-28
- 定案结论:(五)一审定案结论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判决如下:
1.原、被告签订的“交换房产合同书”无效;
2.座落在满洲里市健康街新建的2800平方米住宅楼归原告,原告应返还给被告负责建设住宅楼的实际款额。实际款额待再行判决中确定;
3.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的当日,该住宅楼由原告接管;
4.撤销本院(1989)法民裁字第3号民事裁定。
案件诉讼费5480元,原告负担1644元,被告负担383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