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曼诉陈加侦合伙纠纷案
- 判决书字号: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1992)海南法民一终字第404号
- 案由:合伙纠纷
- 原告:李曼
- 被告:陈加侦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1992-11-04
- 定案结论:3.二审定案结论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和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维持文昌县人民法院(1991)法民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二、三、四、六项。
2.撤销文昌县人民法院(1991)法民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第五项。
3.陈加侦拖欠李曼的购置原料款人民币24410元应当依法清偿(李曼可从合伙财产陈加侦分得的份额拨付款89206.15元中扣除)。
4.变更原判第七项为:双方合伙经营期间的对外债务4万元及利息,由李曼与陈加侦各自承担50%,并负有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100元由陈加侦负担。
- 罗衍宣诉林明强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
- 判决书字号:海南省文昌县人民法院(1991)城民初字第49号;
- 案由: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 原告:罗衍宣
- 被告:林明强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海南省文昌县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1991-11-25
- 定案结论:(五)一审定案结论
海南省文昌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判决:
1.原、被告争讼的文城镇新风路3号房屋围墙下之地基归原告罗衍宣使用;
2.被告林明强在该地基所筑起的房屋基础,限在判决书生效后一个月内拆除。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林明强负担。
- 孙世洲诉符臻颜房屋腾迁纠纷案
- 判决书字号: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1990)文法民上字第17号
- 案由:房屋腾迁纠纷
- 原告:孙世洲
- 被告:符臻颜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1991-09-14
- 定案结论:4.二审定案结论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符臻颜负担。
电子出版物专用书号:
978-7-89417-26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