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师和盛诉孔祥才房屋典当回赎纠纷案
- 判决书字号: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1)第29号
- 案由:房屋典当回赎纠纷案
- 原告:师和盛
- 被告:孔祥才
- 审级:再审
- 审理法院: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1991-11-29
- 定案结论:4.再审定案结论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上述理由,再审判决如下:
(1)撤销兴平县人民法院(1988)兴法民判字第43号和本院(1990)咸法民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
(2)师和盛出典给孔祥才之房屋视为绝卖,不准回赎。
一审堪验鉴定费260元和一、二审诉讼费各20元孔祥才自愿承担予以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