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福祥诉三河县黄土庄乡东方旅馆赔偿纠纷案
- 判决书字号: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县人民法院(1990)三法民判字第08号;
- 案由:赔偿纠纷案
- 原告:张福祥
- 被告:三河县黄土庄乡东方旅馆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县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1990-12-24
- 定案结论:(五)一审定案结论
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判决被告东方旅馆赔偿原告张福祥丢失的牲畜损失费876元。
案件受理费97.60元,原告张福祥负担58.56元,被告负担39.0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