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邦艳诉重庆鸿雁邮电器材公司离职纠纷案
- 判决书字号: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重民终字第418号
- 案由:离职纠纷
- 原告:高邦艳
- 被告:重庆鸿雁邮电器材公司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1996-05-22
- 定案结论:4.二审定案结论
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诉讼费200元,由重庆鸿雁邮电器材公司负担。
- 重庆市针织品公司诉万远霞劳动争议案
- 判决书字号: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重民终字第1099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原告:重庆市针织品批发公司
- 被告:万远霞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1994-12-01
- 定案结论:(六)二审定案结论
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1.撤销重庆市市中区人民法院(1994)中区民初字第650号民事判决书。
2.撤销重庆市针织品批发公司下属重庆华华公司1994年9月9日对万远霞作出下岗处理的决定。
一、二审诉讼费共计200元,由重庆市针织品批发公司负担。
- 谭子敬、蒋吉武诉重庆市第一棉纺织厂名誉权案
- 判决书字号:四川省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1990)沙民字第1101号;
- 案由:名誉权案
- 原告:谭子敬,蒋吉武
- 被告:重庆第一棉纺织厂,朱承麒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四川省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1991-06-25
- 定案结论:(五)定案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被告的行为不符合侵害名誉权的法事条件,故不存在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事实。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于1991年6月25日判决如下:(1)原告谭子敬、蒋吉武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2)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谭子敬、蒋吉武各负担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