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印染厂诉唐山市路北区冀裳童装总厂加工承揽合同拖欠加工费纠纷案
- 判决书字号:河北省唐山市新区人民法院(1990)新法经判字第35号;
- 案由:加工承揽合同拖欠加工费案
- 原告:唐山市印染厂
- 被告:唐山市路北区冀裳童装总厂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河北省唐山市新区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1991-02-25
- 定案结论:(五)一审定案结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六条关于“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三项关于“超过合同规定期限付款,偿付逾期的违约金”等规定,唐山市新区人民法院于1991年2月25日作出判决:
1.原、被告双方加工承揽口头协议有效;
2.驳回被告反诉请求;
3.被告给付原告加工费50952.11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履行,从1987年6月10日起付款之日止,按延付金额的日万分之三计算同时向原告偿付违约金。
诉讼费3081元和反诉费3518元,均由被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