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沈阳市苏家屯区金属铆焊厂诉沈阳市东方石油化工设备厂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
- 判决书字号:辽宁省沈阳市子洪区人民法院(1991)经字第54号;
- 案由: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
- 原告:沈阳市苏家屯区金属铆焊厂
- 被告:沈阳市东方石油化工设备厂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1991-03-27
- 定案结论:(五)一审定案结论
由于原告提出要求被告给付加工费16939.24元无根据,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八十一条第二款中关于起诉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的规定,于1991年3月27日作出判决: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78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