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龙志田不服正阳县工商局没收处罚案
- 判决书字号:河南省驻马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3)行上字第011号
- 案由:不服没收处罚
- 原告:龙志田
- 被告:河南省正阳县工商局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河南省驻马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1993-07-13
- 定案结论:(六)二审定案结论
河南省驻马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1890元由上诉人龙志田承担。
- 程春梅不服正阳县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案
- 判决书字号:河南省驻马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1)法行判字第31号
- 案由:不服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
- 原告:程春梅
- 被告:正阳县烟草专卖局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河南省驻马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1991-11-21
- 定案结论:4.二审定案结论
二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项,第五十四条第二项二、四目之规定,判决:
(1)撤销正阳县人民法院(1991)法行字第3号行政判决书。
(2)撤销正阳县烟草局1991年6月29日对程春梅作出的处罚决定。
(3)上诉人正阳县烟草专卖局自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30日内对此案重新作出处理。
诉讼费345元,由上诉讼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