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邵阳市建筑材料总厂不服邵阳市环境保护局责令停产及罚款处罚案
- 判决书字号: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行终字第43号
- 案由:不服责令停产及罚款处罚
- 原告:湖南省邵阳市建筑材料总厂
- 被告:湖南省邵阳市环境保护局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1993-12-16
- 定案结论:(六)二审定案结论
二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1.撤销邵阳市西区人民法院(1993)西法行初字第7号行政判决。
2.维持邵阳市环境保护局(1993)邵市环罚字第01号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第一项,变更第二项,即对建筑材料总厂处以一万元的罚款。
- 沈序明被控贪污宣告无罪案
- 判决书字号: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2)邵中法刑再终字第23号
- 案由:沈序明贪污案
- 原告: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沈序明
- 审级:再审
- 审理法院: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1992-12-30
- 定案结论:4.再审定案结论
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认定的事实和上述判案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1)撤销绥宁县人民法院(1986)法刑一字第4号刑事判决;
(2)撤销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86)刑上字第36号刑事裁定;
(3)宣告沈序明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