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稀云伪造公文案
- 判决书字号: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2)刑判字第104号
- 案由:王稀云伪造公文案
- 原告: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王稀云
- 审级:一审
-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1992-04-24
- 定案结论:(五)定案结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根据所认定的事实、证据和上述判案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稀云犯伪造公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一审判决宣告后,被告人王稀云在上诉期内没有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