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西安盛华织布厂诉广东省纺织品进出口(集团)花纱布公司购销坯布货款纠纷案
- 判决书字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1992)经上字第43号
- 案由:购销坯布货款纠纷案
- 原告:西安盛华织布厂
- 被告:广东省纺织品进出口(集团)花纱布公司,陕西省华联能源建材公司(简称建材公司)清算小组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1991-09-17
- 定案结论:4.二审定案结论
1992年1月22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有关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1)撤销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1991)经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
(2)盛华厂与花纱布公司、建材公司达成的口头购销坯布协议没有成立。
(3)确认盛华厂与花纱布公司的实际购销关系,花纱布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付盛华厂货款560404.54元及利息1825.60元,逾期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逾期付款的规定办理。
(4)花纱布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盛华厂赔偿经济损失45623.4元,逾期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逾期付款的规定办理。
(5)盛华厂其余损失自负。
案件受理费一、二审各11883元,盛华厂分别承担2376.6元;花纱布公司分别承担9506.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