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农业银行磁县支行诉磁县第一造纸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磁县支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 判决书字号:河北省邯郸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2)经字第3号
- 案由:借款担保纠纷案
-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磁县支行
- 被告:磁县第一造纸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磁县支公司
- 审级:一审
- 审理法院:河北省邯郸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1992-12-29
- 定案结论:(五)定案结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项,《借款合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作出了如下判决:
1.被告磁县造纸厂在判决生效一月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磁县支行本金111.5万元及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
2.被告中国保险公司磁县支公司对磁县造纸厂贷款84.5万元及利息、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代偿后有向磁县造纸厂追偿的权利。
案件受理费1.8万元,磁县造纸厂承担1万元,中国保险公司磁县支公司承担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