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临川县外贸公司诉黄河清等19名被告担保借款合同追偿款项纠纷案
- 判决书字号: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1992)经上字第6号
- 案由:担保借款合同追偿款项纠纷案
- 原告:临川县外贸公司
- 被告:邓廷慰,黄河清,吴海发,章振峰,王玖发,付友香,徐文庭,吴拱生,临川县河东乡人民政府,梁瑶龄,魏淑容,张新堂,王爱龙,肖远昌,章美秀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1992-12-04
- 定案结论:4.二审定案结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1)维持江西省抚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1)经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第2项。
(2)撤销江西省抚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1)经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第1项。
(3)上诉人黄河清等19名个人所欠被上诉人款项22万元以财产抵偿105600元,实欠114400元,由邓廷慰、黄河清、周念庵、吴海发、章振峰、王玖发、梁瑶龄、胡长发、付友香、徐文庭、吴拱生(吴伟),临川县河东乡政府,魏淑容、黄玉美、张新堂、王爱龙、肖远昌、章后琦、张美秀各承担6021.05元,各债务人之间负连带清偿责任。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11560元整,由黄河清等19名各承担486.73元,临川县外贸公司承担23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