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承德市制鞋厂诉北京海淀区东升展春园综合加工厂、北京霍尔传感器联合公司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
- 判决书字号: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1991)经判字第22号
- 案由: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
- 原告:承德市制鞋厂
- 被告:北京海淀区东升展春园综合加工厂,北京霍尔传感器联合公司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1991-12-17
- 定案结论:(五)一审定案结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三项关于“侵害他人权益的”技术合同为无效合同之规定;第二十六条关于“在技术合同有效期间,当事人一方未经另一方的同意,不得将其权利和义务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第三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十六条关于“经济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依据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对方。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等规定,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于1991年12月17作出判决:
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
2.被告北京霍尔传感器联合公司返还原告技术转让费38000元。
3.原告将生产用药返还给被告综合加工厂,被告综合加工厂将收取原告购药款4000元返还原告。
诉讼费2080元,原告负责693.34元,二被告各承担693.3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