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人和分析器材有限公司等为组织他人偷越国境骗取出境证件案
- 判决书字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1996)黄刑初字第399号
- 案由:被告人上海人和分析器材有限公司等为组织他人偷越国境骗取出境证件案
- 原告: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上海人和分析器材有限公司,刘经根,李保琪,林富生
- 审级:一审
- 审理法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1996-09-25
- 定案结论:(五)定案结论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根据上述所认定的事实、证据和判案理由,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1.上海人和分析器材有限公司犯为组织他人偷越国境骗取出境证件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2.刘经根犯为组织他人偷越国境骗取出境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2万元。
3.李保琪犯为组织他人偷越国境骗取出境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罚金人民币1万元。
4.林富生犯为组织他人偷越国境骗取出境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罚金人民币1万元。
5.刘经根、林富生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 杜义诚抗税案
- 判决书字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1994)黄刑初字第289号
- 案由:杜义诚抗税案
- 原告: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杜义诚
- 审级:一审
- 审理法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1994-09-13
- 定案结论:(五)定案结论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第六条第一款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第二条第二款,作出如下判决:
杜义诚犯抗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拒缴税款五倍的罚金,计人民币40元。
- 王震东盗窃案
- 判决书字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1993)黄刑初字第223号判决书
- 案由:王震东盗窃案
- 原告: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王震东
- 审级:一审
- 审理法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1993-11-18
- 定案结论:(五)定案结论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王震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
2.王震东非法所得的人民币12000元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