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朱彤诉郭宝琛等继承案
- 判决书字号: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锦民终字第326号
- 案由:继承纠纷
- 原告:朱彤
- 被告:郭野,郭宝琛,郭宝筠,郭宝珂,郭洁,郭虹,郭峰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1993-12-22
- 定案结论:(六)二审定案结论
上诉人郭野围绕5人分割房产提出的3点理由,即其父有遗嘱、其母的请求和郭宝筠3姐妹放弃继承权之事实真实,主张有理,应予支持;其主张法院不该受理的4点,即先父去世10多年、其母曾起诉、动迁单位已摸底登记安置就绪、房屋已被拆迁的事实存在,但其提出观点无法律依据,不予采信;关于请求一并审理的4个问题,即其母无产权、还有门房等遗产、郭宝琛等人伤害他、原审时一次未收到传票,经查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原审法院本着先确权、后析产的原则处理正确,但在分割时,先将该房折半为朱彤所有不再分割,另一半属于郭广崎遗产房由朱彤等八人均等分割,未满足原告请求和不符合被继承人遗嘱意见,应予纠正。关于朱彤与郭野的借房合同应受法律保护,至于补偿安置事宜,本案不予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二)项、第五条、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一款(三)项的规定,作出判决如下:
1.维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1993)凌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2.撤销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1993)凌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
3.原座落在锦州市凌河区安富里52号私有房产五间由朱彤、郭宝琛、郭野、郭宝珂、郭峰各分得一间。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