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渣打(亚洲)有限公司诉广西壮族自治区华建公司借款合同担保案
- 判决书字号: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1991)经字第15号
- 案由:借款合同担保
- 原告:渣打(亚洲)有限公司(stardard chartered Asia Ltd)
- 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华建公司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1992-11-18
- 定案结论:4.一审定案结论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应履行为东方城市有限公司担保的义务,负责清偿东方城市有限公司所欠原告本金8994832.98港元及银行利息(从一九八七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利率按贷款协议规定计算)。
(2)案件受理费10.49万港元;财产保全申请费6.5743万港元,由被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