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义乌市华义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王益明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
- 判决书字号: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金中刑终字第185号
- 案由:王益明等、义乌市华义精细化工有限公司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
- 原告: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王益明,浙江义乌市华义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楼宏胜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2000-08-23
- 定案结论:4.二审定案结论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上述确认的事实、证据和判案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李孟江受贿案
- 判决书字号: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金中刑二终字第96号
- 案由:受贿案
- 原告: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
- 被告:李孟江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2002-08-07
- 定案结论:(六)二审定案结论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第一款第(三)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裁定:
驳回上诉人李孟江上诉,维持原判。
- 陈伊宁侵占、挪用资金案
- 判决书字号: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01)永刑初字第291号
- 案由:贪污、挪用公款案
- 原告: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 被告:陈伊宁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2002-04-05
- 定案结论:(五)一审定案结论
永康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第十条、第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第一、二款及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1.被告人陈伊宁犯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1年7月13日起,扣除先前羁押的39日折抵刑期39日,至2003年6月3日止)。
2.被告人退出的赃款180082.60元,由扣押的永康市人民检察院返还给浙江省永康市经济技术协作总公司。
- 王玉江职务侵占案
- 判决书字号: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金中刑二终字第32号
- 案由:职务侵占案
- 原告: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 被告:王玉江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2002-05-20
- 定案结论:4.二审定案结论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第十条、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作出如下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