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新奎诉刘树标、刘章云委托合同赔偿纠纷案
- 判决书字号: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衡民二终字第96号
- 案由:委托合同赔偿损失纠纷
- 原告:苏新奎
- 被告:刘树标,刘章云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2003-11-12
- 定案结论:(六)二审定案结论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1.撤销枣强县人民法院(2003)枣民二初字第561号民事判决。
2.刘树标、刘章云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赔偿苏新奎损失10.2万元,刘树标、刘章云互负连带责任。
一审案件受理费3550元,其他诉讼费实际支出2840元,共计6390元,由刘树标、刘章云均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550元,由上诉人刘章云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