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孔庆忠诉杨向东、李志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
- 判决书字号: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1998)磐民初字第90号
-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 原告:孔庆忠
- 被告:杨向东,李志雄
- 审级:一审
- 审理法院: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1998-12-18
- 定案结论:4.第二次再审定案结论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本院(2000)磐民再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