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占财故意伤害案
- 判决书字号:四川省达川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8)达中刑终字第10043号
- 案由:王占财故意伤害案
- 原告:王玉才,四川省达川市人民检察院
- 被告:王占财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四川省达川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1998-07-07
- 定案结论:4.二审定案结论
(1)四川省达川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如下裁定:
准许四川省人民检察院达川分院撤回抗诉,四川省达川市人民法院(1997)达市刑初字第1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的刑事部分自裁定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2)四川省达川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作出如下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四川省达川市人民法院(1997)达市刑初字第1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