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肖武奎等强迫职工劳动案
- 判决书字号: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1998)邓刑初字第29号
- 案由:肖武奎等强迫职工劳动案
- 原告: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 被告:肖武奎,刘国兴,盛中武,盛其发
- 审级:一审
- 审理法院: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1998-01-23
- 定案结论:(五)定案结论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十二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1)肖武奎犯强迫职工劳动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刘国兴犯强迫职工劳动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3)盛中武犯强迫职工劳动罪,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4)盛其发犯强迫职工劳动罪,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电子出版物专用书号:
978-7-89417-26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