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杨银华诉魏洪生损害赔偿案
- 判决书字号:云南省保山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8)保中民终字第125号
- 案由:损害赔偿纠纷
- 原告:杨银华
- 被告:魏洪生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云南省保山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1998-03-22
- 定案结论:4.二审定案结论
保山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1)撤销保山市人民法院(1997)保民字第355号民事判决。
(2)由被上诉人魏洪生赔偿杨银华经济损失7500元,于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