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林进亮等流氓、爆炸案
- 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4)桂刑核字第339号
- 案由:林进亮等流氓、爆炸案
- 原告:庞如春,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检察院
- 被告:林进亮,陈勇,李杰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1994-06-30
- 定案结论:4.二审定案结论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项,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规定,作出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同时为核准死刑的裁定。
电子出版物专用书号:
978-7-89417-26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