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南省吊罗山林业公司诉陈玉花承包槟榔合同案
- 判决书字号: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1994)海南民终字第102号
- 案由:承包槟榔合同纠纷
- 原告:海南省吊罗山林业公司
- 被告:陈玉花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1994-09-10
- 定案结论:(六)二审定案结论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作出判决:
1.撤销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1993)陵民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
2.原国营广东省吊罗山林业局帮岭林场于1988年5月1日与陈玉花签订的承包槟榔合同,应视为有效合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应继续履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26元和二审案件受理费2226元,由海南省吊罗山林业公司负担。
电子出版物专用书号:
978-7-89417-26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