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陈文霞等诉周宝华等人身损害赔偿案
- 判决书字号: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淮法民监字第1号
- 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 原告:陈文霞,梁国春,梁国建,梁国荣,梁国民,梁万恒
- 被告:周宝华,陈文祥,陈德文,陈文友,司万巧,陈士汉
- 审级:再审
- 审理法院: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1994-05-28
- 定案结论:4.再审定案结论
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陈德文、陈文祥、陈文友赔偿陈文霞、梁国春、梁国建、梁国荣、梁国民、梁万恒医疗费1695.81元。梁国建、梁国春赔偿陈德文、陈文祥、陈文友、司万巧医疗费用917.48元,相互折抵后,陈文祥、陈德文、陈文友再赔偿陈文霞、梁国春、梁国民、梁国荣、梁万恒、梁国建医疗费用775元(梁国春等放弃3.33元)。接本调解书1个月内一次付清。案件受理费计100元,双方各负担50元。
电子出版物专用书号:
978-7-89417-26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