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士亭诉甘肃省科学器材公司职工辞退案
- 判决书字号: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兰民终字第216号
- 案由:辞退纠纷
- 原告:李士亭
- 被告:甘肃省科学器材公司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1994-09-14
- 定案结论:(六)二审定案结论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和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一、四、六项规定,作出判决:
1.撤销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1993)城经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
2.维持甘肃省科学器材公司甘科器(1993)006号关于辞退李士亭同志的决定。
案件受理费40元,由李士亭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