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冯庆忠诉聂俊英等侵害名誉权案
- 判决书字号: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1994)西法民初字第164号
- 案由:侵害名誉权纠纷
- 原告:冯庆忠
- 被告:聂俊英,石家庄市公证处,宋化龙
- 审级:一审
- 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1994-12-09
- 定案结论:(五)定案结论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之规定,认为被告聂俊英、宋化龙和石家庄市公证处应当赔偿原告冯庆忠的损失。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八条的规定,主持原、被告进行调解,经双方自愿、平等协商,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1.被告聂俊英、宋化龙和石家庄市公证处向原告冯庆忠赔礼道歉。
2.被告聂俊英和宋化龙赔偿原告损失1000元。
3.被告石家庄市公证处赔偿原告损失300元。
4.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聂俊英、宋化龙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