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伍贤英等诉荣昌县广顺供销合作社有奖销售案
- 判决书字号: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重民终字第1342号
- 案由:有奖销售纠纷
- 原告:伍贤英,曹本慧
- 被告:四川省荣昌县广顺供销合作社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1994-05-10
- 定案结论:(六)二审定案结论
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第七十五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1.变更荣昌县人民法院(1993)荣民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
2.伍贤英、曹本慧抽得的27991号特等奖有效。
本案诉讼费一审400元、二审400元,共计800元,由荣昌县广顺供销社负担。
- 赖有光诉周志翔返还财物案
- 判决书字号: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1988)民字第1010号
- 案由:返还财物案
- 原告:赖有光
- 被告:周志翔
- 审级:一审
- 审理法院: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1991-12-24
- 定案结论:(五)定案结论
四川省重庆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能够调解的,应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主持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原、被告双方经协调达成如下协议:
1、由周志翔返还赖有光房价款人民币6500元。
2、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周志翔、赖有光各承担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