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省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华联贸易商行诉中国农业银行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支行存款案
- 判决书字号:四川省黔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4)黔中法经终字第41号
- 案由:储蓄存款案
- 原告:四川省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华联贸易商行
-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支行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四川省黔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1994-12-28
- 定案结论:(六)二审定案结论
1994年12月28日,黔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1.撤销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1994)秀经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
2.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存款金额17548.3元及其利息,利息自1988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规定分段计算至付款之日止。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1400元,其他诉讼费50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