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化学工业部自动化研究所诉王中美等非专利技术侵权损害赔偿案
- 判决书字号: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1993)甘法经终字第83号
- 案由:非专利技术侵权损害赔偿案
- 原告:化学工业部自动化研究所
- 被告:王中美,西北同位素仪表集团公司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1994-01-21
- 定案结论:(八)重审二审定案结论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判决如下:
1.维持(1993)兰法经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
2.撤销(1993)兰法经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
3.王中美和西同公司共同给自动化所赔偿经济损失13900元。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14288元,由王中美和西同公司各承担714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判决生效后,第一被告王中美和第二被告西同公司执行了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