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乌鲁木齐矿务局汽车运输公司诉新疆商业运输总公司运输合同案
- 判决书字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乌中经终字第140号
- 案由:货物运输合同赔偿案
- 原告:新疆乌鲁木齐矿务局汽车运输公司
- 被告:新疆商业运输总公司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1994-08-02
- 定案结论:4.二审定案结论
新疆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96.63元,由新疆商业运输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