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爱思济船务有限公司诉沈阳朝华进出口服务有限公司等运费、船期损失案
- 判决书字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3)鲁法经终字第236号
- 案由:运费、船期损失案
- 原告:北京爱思济船务有限公司
- 被告:辽宁省装饰材料进出口公司,沈阳朝华进出口服务有限公司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1994-09-30
- 定案结论:(六)二审定案结论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于1994年9月30日作出终审判决:
1.撤销青岛海事法院(1992)青海法海商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
2.朝华公司和装饰公司支付船务公司运费82041美元及利息和船期损失94098美元及利息(计息起止时间:运费自1992年3月9日始,船期损失自1992年5月20日始,至该二款付清时止,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付)。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10日内付清。
一审案件受理费18533.18元,其他诉讼费21691.18元,共计40224.36元,朝华公司和装饰公司负担24134.62元,船务公司负担16089.7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533.18元,朝华公司和装饰公司负担11119.91元,船务公司负担7413.2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