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华清不服化龙桥街道办事处责令停业案
- 判决书字号: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重法行终字第7号
- 案由:不服责令停业决定案
- 原告:李华清
- 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化龙桥街道办事处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1994-05-04
- 定案结论:4.二审定案结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项、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二目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1)撤销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1993)沙行初字第9号行政判决。
(2)撤销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化龙桥街道办事处1993年9月17日作出的责令李华清停止经营的具体行政行为。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20元,共计140元,由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化龙桥街道办事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