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玉梅诉赵文发买卖合同案
- 判决书字号: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1998)古民再字第2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李玉梅
- 被告:赵文发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1998-12-22
- 定案结论:4.再审定案结论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原审被告赵文发尚欠原审原告李玉梅货款人民币20500元,滞纳金(从1995年10月10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按日万分之五计算),于判决生效10日内一次付清。
(2)驳回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30元,其他费用415元,共计1245元,由原审被告赵文发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