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陆萍诉王康垠返还财物案
- 判决书字号: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苏民终字第681号
- 案由:返还财物纠纷
- 原告:陆萍
- 被告:王康垠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1999-11-12
- 定案结论:4.二审定案结论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1)撤销苏州市平江区人民法院(1999)平民初字第298号民事判决。
(2)王康垠返还陆萍《神轴》、《相马图》两幅画。如不能返还则王康垠赔偿陆萍人民币2万元,在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履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8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10元,均由王康垠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