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周建彬被控辩护人妨害作证宣告无罪案
- 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钦刑二终字第14号
- 案由:周建彬被控辩护人妨害作证宣告无罪案
- 原告: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灵山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周建彬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1999-03-11
- 定案结论:4.二审定案结论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二审认定的事实、证据和上述判案理由,于1999年3月11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如下裁定:
驳回抗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