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秋菊被控非法拘禁宣告无罪案
- 判决书字号: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焦刑终字第131号
- 案由:李秋菊非法拘禁案
- 原告:刘艳,河南省温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李秋菊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1999-11-03
- 定案结论:(六)二审定案结论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维持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1998)温刑初字第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的第(二)项,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艳损失医疗费33428元、误工费1524.88元、护理费3049.76元、营养费980元、伤残补助费56797.4元、伤残护理费36500元,合计132280.04元。被告人李秋菊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艳92596.028元,扣除李秋菊已支付的7800元,其余84796.028,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支付44796.028元,余款在判决生效后第二个月起六十日内付清。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艳的其余损失自理。
(2)撤销(1998)温刑初字第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第(一)项,即被告人李秋菊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3)准予焦作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
(4)宣告李秋菊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