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青海移动通信公司西宁郊县分公司大通营业部诉张惠明等案
- 判决书字号: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宁民终字第592号
- 案由:拖欠移动电话费纠纷
- 原告:青海移动通信公司西宁郊县分公司大通营业部
- 被告:张惠明,张继华,刘凯刚,孙三存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2000-12-08
- 定案结论:(六)二审定案结论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1.撤销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0)大民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
2.驳回青海移动通信公司西宁郊县分公司大通营业部的诉讼请求。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6362元,由青海移动通信公司西宁郊县分公司大通营业部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