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林永明诉林永贵等案
- 判决书字号: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2000)武民初字第476号
- 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 原告:林永明
- 被告:林永贵,林启荣
- 审级:一审
- 审理法院: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2000-10-23
- 定案结论:(五)定案结论
武平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林永贵应赔偿原告林永明残疾者补助费等费用8517.88元,该款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付。
2.被告林启荣应赔偿原告林永明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650.52元,该款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付。
3.被告林永贵与被告林启荣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4.驳回原告林永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725元,由被告林永贵负担425元,由被告林启荣负担300元。